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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6号(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公告〔2025〕256号规范性文件2025-12-252026-01-01海关总署
发布12-25
生效01-01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25年第256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税务部门开具证明后直接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自动比对核查并反馈使用情况。企业需注意,已在通关环节使用的证明不得申请作废或补办。若遇系统故障,可提交纸本证明办理。此举旨在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共同实施《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为企业开具《证明》,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调用《证明》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证明》使用情况电子数据反馈税务部门。企业在通关环节已使用过的《证明》,不得向税务部门申请作废或补办。

  三、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四、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向海关提交纸本《证明》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如遇相关问题可联系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客服咨询解决。电话: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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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914005%2F2025123108400870087.doc)
  •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914005%2F20251231084017886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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