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快讯
政策法规 现行有效中国清关税务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3号(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有关事项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公告〔2026〕13号规范性文件2026-01-272026-02-01海关总署
发布01-27
生效02-01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3号明确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核心变化为:符合新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照章征收增值税)。公告规定了新旧目录过渡期处理机制,特别是对于2026年2月1日前已审批但属于旧目录而不属于新目录的项目,需在2027年2月1日前取得确认书方可继续享受免税;对于新增入目录的在建项目,此前已征税部分不予退还。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2025年12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37号联合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25年版)》),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执行《目录(2025年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2月1日起,对属于《目录(2025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下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以下统称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外商投资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目录(2025年版)》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初始报告回执》(以下简称《初始报告回执》)、《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变更报告回执》(以下简称《变更报告回执》)时,相关外商投资项目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代码、项目性质种类分别为:

  (一)“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下简称“全国目录”)所列条目的代码由“AC”和3位数字组成。例如,某外商投资项目适用“全国目录”第1条有关要求,则其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为“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开发、生产(AC001)”。

  (二)“中西部等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中西部地区目录”)所列条目的代码由“HB”和4位数字组成。例如,某外商投资项目适用“中西部地区目录”山西省第1条有关要求,则其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为“牧草饲料作物种植及深加工(HB1401)”。

  (三)外商投资项目适用“全国目录”所列条目的,“项目性质”为“外商投资”或“外资项目内资商品”;适用“中西部地区目录”所列条目的,“项目性质”为“外资中西部优势产业”或“外资项目内资商品”。

  三、2026年2月1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完成备案的日期为准,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如属于《目录(2025年版)》范围,有关项目单位取得主管部门按照《目录(2025年版)》出具的《项目确认书》或《初始报告回执》《变更报告回执》的,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该项目项下有关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如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22年版)》)范围,但不属于《目录(2025年版)》范围,项目单位取得主管部门于2027年2月1日以前按照《目录(2022年版)》及有关规定出具的《项目确认书》或《初始报告回执》《变更报告回执》的,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该项目项下有关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四、对不属于《目录(2022年版)》范围,但属于《目录(2025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该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已经征税进口的,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本公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1月27日

---

📎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有关事项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attachDir%2F2026%2F02%2F%25E6%25B5%25B7%25E5%2585%25B3%25E6%2580%25BB%25E7%25BD%25B2%25E5%2585%25B3%25E4%25BA%258E%25E6%2589%25A7%25E8%25A1%258C%25E3%2580%258A%25E9%25BC%2593%25E5%258A%25B1%25E5%25A4%2596%25E5%2595%2586%25E6%258A%2595%25E8%25B5%2584%25E4%25BA%25A7%25E4%25B8%259A%25E7%259B%25AE%25E5%25BD%2595%282025%25E5%25B9%25B4%25E7%2589%2588%29%25E3%2580%258B%25E6%259C%2589%25E5%2585%25B3%25E4%25BA%258B%25E9%25A1%25B9%25E7%259A%2584%25E5%2585%25AC%25E5%2591%258A.doc)
  •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有关事项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attachDir%2F2026%2F02%2F%25E6%25B5%25B7%25E5%2585%25B3%25E6%2580%25BB%25E7%25BD%25B2%25E5%2585%25B3%25E4%25BA%258E%25E6%2589%25A7%25E8%25A1%258C%25E3%2580%258A%25E9%25BC%2593%25E5%258A%25B1%25E5%25A4%2596%25E5%2595%2586%25E6%258A%2595%25E8%25B5%2584%25E4%25BA%25A7%25E4%25B8%259A%25E7%259B%25AE%25E5%25BD%2595%282025%25E5%25B9%25B4%25E7%2589%2588%29%25E3%2580%258B%25E6%259C%2589%25E5%2585%25B3%25E4%25BA%258B%25E9%25A1%25B9%25E7%259A%2584%25E5%2585%25AC%25E5%2591%258A.pdf)
§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通过公开渠道搜集整理,仅供业界参考与内部交流使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商业决策指导或法律建议;实际执行标准请以官方机构发布的最新原文及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摘要、条款解读与影响分析内容由 AI 辅助生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原文更新后解读将同步重新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