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8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事宜的公告)
发布12-16
生效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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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布《中毛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自2021-01-01起执行。该办法旨在确定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21”的货物原产地资格。需注意,原规定的“经核准出口商制度”已于2022-01-01废止,相关资质要求调整为生产型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涉及中毛双边贸易的企业需核实当前有效的原产地申报规则及企业资质状态。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0〕128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0-12-16\t【生效日期】\t2021-01-01
【效 力】\t[部分修改]\t【效力说明】\t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105 号,第二款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相关规定于2022年1月1日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毛自贸协定》)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正确确定《中毛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毛里求斯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毛自贸协定》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21”;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的实施,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52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的AA类生产型企业调整为生产型高级认证企业。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16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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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471126%2F2020121816540127886.doc)
-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事宜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471126%2F2020121816542879677.doc)
-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事宜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471126%2F2020121816551457021.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