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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9号(关于明确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9号规范性文件2020-12-302020-12-30海关总署
发布12-30
生效12-30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39号公告,明确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的监管规范。核心规定包括:界定“小型船舶”为经批准专门往返内地与港澳从事货运的注册船舶;设立大铲岛、湾仔、桂山岛、大三门岛四个中途监管站,除特定深圳港口航线外,其余进出境船舶须接受指定站点登临检查;禁止进出口货物与非进出口货物同船装载;允许对舱室施加封志或派员随船监管至目的港。该公告自2020-12-30起生效,旨在强化珠江口及沿海水域的通关秩序与风险管控。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0〕139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0-12-30\t【生效日期】\t2020-12-30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的监管,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运输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二、海关在珠江口大铲岛、珠海湾仔、珠江口外桂山岛、香港以东大三门岛,设有小型船舶海关中途监管站(以下简称“中途监管站”),负责小型船舶中途监管。

  三、除来往于香港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大铲湾的小型船舶外,其余小型船舶进出境时,应当接受指定中途监管站的中途监管和登临检查。

  (一)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水域的小型船舶,由大铲岛中途监管站负责;

  (二)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磨刀门水道的小型船舶,由湾仔中途监管站负责;

  (三)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口、磨刀门水道以西,广东、广西、海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由桂山岛中途监管站负责;

  (四)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口以东,广东、福建及以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由大三门岛中途监管站负责;

  (五)来往于澳门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大铲湾的小型船舶,由湾仔中途监管站负责。

  四、小型船舶在香港、澳门装配机器零件或者添装船用燃料、物料和公用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五、小型船舶不得同船装载进出口货物与非进出口货物。

  六、中途监管站可对进境小型船舶所载货物、舱室施加封志,必要时可派员随小型船舶监管至目的港,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便利。

  七、小型船舶其他进出境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以及相关水运运输工具监管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0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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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494987%2F2020123111410618300.doc)
  •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494987%2F20201231114114694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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