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0号(关于防止立陶宛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01-25
生效01-25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2021年第10号公告,针对立陶宛H5N8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实施紧急检疫禁令。自2021年1月25日起,全面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立陶宛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严禁寄递或携带此类物品入境,违者一律退回或销毁。进境运输工具上发现的来自立陶宛的禽类产品须封存处理,废弃物需无害化处置。该公告旨在阻断疫病传入风险,相关贸易方及物流服务商需立即核查货源产地并调整操作规范。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1〕10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t2021-01-25\t【生效日期】\t2021-01-25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近日,立陶宛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立陶宛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立陶宛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立陶宛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立陶宛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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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立陶宛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534506%2F2021020109244964003.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立陶宛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534506%2F2021020109250322466.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