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快讯
政策法规 现行有效中国危险品合规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2号(关于防止斯里兰卡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2号规范性文件2021-01-282021-01-28海关总署
发布01-28
生效01-28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鉴于斯里兰卡首次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自2021年1月28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里兰卡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公告明确禁止寄递或携带此类物品入境,违者退回或销毁;进境运输工具上发现的来自斯里兰卡的牛及产品须封存处理,废弃物需无害化处置,并加强媒介昆虫消杀。该措施旨在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病传入。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1〕12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t2021-01-28\t【生效日期】\t2021-01-28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2021年1月19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斯里兰卡贾夫纳县(Jaffna)、马纳尔县(Mannar)和瓦武尼亚县(Vavuniya)6家农场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涉及的易感动物有543头牛,其中83头发病,这是斯里兰卡首次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里兰卡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斯里兰卡的牛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斯里兰卡的牛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加强对来自斯里兰卡交通运输工具媒介昆虫的消杀处理。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斯里兰卡的牛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1月2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

📎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斯里兰卡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539393%2F2021020316003473987.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斯里兰卡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539393%2F2021020316004431596.pdf)
§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通过公开渠道搜集整理,仅供业界参考与内部交流使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商业决策指导或法律建议;实际执行标准请以官方机构发布的最新原文及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摘要、条款解读与影响分析内容由 AI 辅助生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原文更新后解读将同步重新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