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4号(关于进口老挝屠宰用肉牛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
发布02-10
生效02-10
废止12-12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本法规为已废止文件。原《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4号》曾规定进口老挝屠宰用肉牛的检疫卫生要求,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老挝肉牛进口。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6号,该公告自2022年12月12日起正式废止。目前从事相关贸易需依据最新生效的替代法规执行,建议核实当前有效的老挝牛肉进口检疫标准。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1〕14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1-02-10\t【生效日期】\t2021-02-10
【效 力】\t[失效]\t【效力说明】\t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6号,自2022年12月12日海关总署2021年第14号公告废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中国从老挝输入屠宰用肉牛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老挝屠宰用肉牛进口。现将进口老挝屠宰用肉牛检疫卫生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2月10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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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进口老挝屠宰用肉牛检疫卫生要求.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547700%2F2021021014533850223.doc)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老挝屠宰用肉牛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547700%2F2021021014534990911.doc)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老挝屠宰用肉牛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547700%2F2021021014540094136.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