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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法律2021-02-242021-03-01海关总署
发布02-24
生效03-01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本公告配合《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总署令第245号)实施,明确2021年3月1日起生效。核心规定包括:界定“受理之日”以材料齐全或补正完成为准;规范免税额度在货物转让、退运及解除监管时的扣减与恢复规则;确认旧版《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统一法律文书格式。部分附件于2024年1月1日废止,需关注最新表单要求。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1〕16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1-02-24\t【生效日期】\t2021-03-01

【效  力】\t[部分修改]\t【效力说明】\t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7号,附件2、6、17、20于2024年1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第五条中“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是指:减免税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海关予以受理的,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减免税申请人不按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填报规范的申请材料的,海关不予受理。

  二、对于部分实行免税额度管理的税收政策,减免税申请人将该政策项下的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转入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结转时的价格、数量或者应缴税款予以扣减。

  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减免税申请人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未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原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减免税额度可以恢复。

  对于其他提前解除监管的情形,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

  三、《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变更、撤销和延期,其办理时限参照《办法》第五条规定时限执行。

  四、《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报关单的“监管方式”栏目应按照贸易实际进行填报。

  五、2021年3月1日前海关已出具且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仍可以继续使用。

  六、《办法》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文本详见附件1-23。

  七、本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2月24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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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文本.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557674%2F2021022615454411156.pdf)
  •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557674%2F2021022615455286082.doc)
  •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557674%2F20210226154603477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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