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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已废止中国危险品合规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9号(关于防止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9号规范性文件2021-02-262021-02-26海关总署
发布02-26
生效02-26
废止12-08
该法规已废止 · 废止日期 2023-12-08
废止依据: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80号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本公告旨在防止芬兰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核心措施包括: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芬兰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此类物品入境,违者退回或销毁;进境运输工具上发现的来自芬兰的禽类产品需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废弃物须无害化处理。该公告自2021年2月26日生效,已于2023年12月8日废止,替代法规为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80号。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1〕19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t2021-02-26\t【生效日期】\t2021-02-26

【效  力】\t[部分修改]\t【效力说明】\t根据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80号,于2023年12月8日废止。

  近日,芬兰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芬兰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2月26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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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302249%2F2480148%2F3560239%2F2021030215460923288.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302249%2F2480148%2F3560239%2F20210302154830170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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