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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3号(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3号规范性文件2021-03-042021-03-04海关总署
发布03-04
生效03-04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23号公告,正式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旨在落实财关税〔2021〕7号文,明确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负面清单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核心实操要点包括:企业需建立台账接受海关监管,设备仅限自用且不得转让或抵押;若违反规定,将追缴税款并纳入信用管理。此政策直接降低区内企业资本性支出成本,是海南自贸港早期收获的重要制度安排。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1〕23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1-03-04\t【生效日期】\t2021-03-04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3月4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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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564402%2F2021030516503192015.doc)
  •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564402%2F2021030516504259967.doc)
  •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564402%2F20210305165051520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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