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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现行有效中国危险品合规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24号(关于防止马来西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范性文件2021-03-082021-03-08海关总署
发布03-08
生效03-08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2021年第24号公告,针对马来西亚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实施紧急检疫禁令。核心措施包括: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马来西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相关物品入境,违者退回或销毁;进境运输工具(船舶、航空器等)上发现的上述物品须封存处理,废弃物需无害化处置;加强媒介昆虫消杀及非法入境截获物品的销毁监管。该公告自2021年3月8日起生效,旨在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1〕24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t2021-03-08\t【生效日期】\t2021-03-08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2021年2月26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马来西亚古达省(Kudat)、山打根省(Sandakan)、Beluran地区和Kota Merudu地区共发生5起非洲猪瘟疫情,涉及的易感动物有野猪和303头家猪,其中5头野猪和303头家猪发病死亡,这是马来西亚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马来西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马来西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马来西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非洲猪瘟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加强对来自马来西亚交通运输工具媒介昆虫的消杀处理。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马来西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3月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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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马来西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571801%2F2021031208581585514.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马来西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571801%2F20210312085829676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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