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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规范性文件2021-06-012021-06-10海关总署
发布06-01
生效06-10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自2021-06-10起实施,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主要变动包括:取消机电、金属、化工等234个HS编码的进口监管条件“A”(不再实施进口商检);对8个再生原料HS编码增设进口监管条件“A”;对24个出口钢坯、生铁HS编码增设出口监管条件“B”。建议相关从业者立即核对最新HS编码对应的监管条件,以规避通关受阻风险。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1〕39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1-06-01\t【生效日期】\t2021-06-10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对涉及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品、仿真饰品等23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取消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二、对涉及进口再生原料的8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三、对涉及出口钢坯、生铁的2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1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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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731229%2F2021062309454877801.doc)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731229%2F20210623094556709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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