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2号(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发布06-16
生效07-01
废止05-16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本公告旨在修订澳门CEPA项下部分商品的原产地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但需注意,该公告已于2022年5月16日被废止,替代法规为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当前业务中涉及澳门原产地申报时,建议核实并遵循最新有效的原产地规则及公告要求,避免引用已失效的2021年第42号公告内容。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1〕42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1-06-16\t【生效日期】\t2021-07-01
【效 力】\t[失效]\t【效力说明】\t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于2022年5月16日起废止。
为促进内地与澳门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16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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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731258%2F2021062309530723929.doc)
-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731258%2F2021062309531539242.doc)
-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731258%2F2021062309532268930.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