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快讯
政策法规 现行有效中国清关税务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规范性文件2021-06-182021-09-01海关总署
发布06-18
生效09-01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本公告规范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明确同时满足4项条件(书面约定、客观因素、6个月内可定、符合审价办法)的货物,以结算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要求纳税义务人在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向海关备案《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海关3个工作日内确认。若申报时无法确定结算价,需办理税款担保并以暂定价格申报。结算价确定后30日内须修改报关单并缴纳税款。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2015年第15号公告。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1〕44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1-06-18\t【生效日期】\t2021-09-01

【效  力】\t\t【效力说明】\t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的规定,现将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

  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二、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以合同约定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或保税货物内销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三、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向首批货物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表》),如实填写相关备案信息。海关自收齐《备案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对于货物申报进口时或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完整申报时能够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提交《备案表》。

  四、纳税义务人申请备案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进口货物合同、协议(包括长期合同、总合同等);

  (二)定价公式的作价基础、计价期、结算期、折扣、成分含量、数量等影响价格的要素,以及进境关别、申报海关、批次和数量安排等情况说明;

  (三)相关说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公式定价货物,因故未能事先向海关备案的,应当在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时补办备案手续。

  六、经海关备案的公式定价合同发生变更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变更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前,向原备案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七、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不能确定,以暂定价格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

  八、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货物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报关单“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在报关单备注栏准确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填制要求详见附件2。

  九、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海关根据《审价办法》《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申报地海关同意,可以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十、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的相关材料,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包括将“暂定价格确认”调整为“否”以及其他相关申报项目调整等内容。同时,办理税款缴纳及其他海关手续。结算价格确定之日为卖方根据定价公式出具最终结算发票的日期。

  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5号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1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

📎 附件下载:

  • [1.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样本).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731333%2F2021062310212440944.doc)
  • [2.报关单填制要求.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731333%2F2021062310213362922.doc)
  • [海关总署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731333%2F2021062310214028437.doc)
  • [海关总署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731333%2F2021062310214844792.pdf)
§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通过公开渠道搜集整理,仅供业界参考与内部交流使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商业决策指导或法律建议;实际执行标准请以官方机构发布的最新原文及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摘要、条款解读与影响分析内容由 AI 辅助生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原文更新后解读将同步重新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