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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规范性文件2021-06-222021-07-01海关总署
发布06-22
生效07-01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该政策要求参与B2B出口的境内企业(含电商、平台及物流企业)必须依据报关单位备案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此前仅适用于部分试点海关的监管模式正式推向全国,其他事项沿用2020年第75号及92号公告,不一致处以本公告为准。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1〕47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1-06-22\t【生效日期】\t2021-07-01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为认真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养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经研究,决定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第92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和第92号中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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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737384%2F2021062815521680716.doc)
  • [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737384%2F20210628155224392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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