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2号(关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07-08
生效07-08
废止07-01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本已废止公告曾明确: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生物制品及血液制品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或《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均可作为“销售证明”申请材料。该规定旨在简化审批流程,保障企业复工复产。自2025年7月1日起,本公告被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2号正式废止,相关申请要求请以最新有效法规为准。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1〕52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1-07-08\t【生效日期】\t2021-07-08
【效 力】\t[失效]\t【效力说明】\t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2号,于2025年7月1日废止。
为落实国务院促外贸稳增长的部署要求,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现将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中所指的“销售证明”,包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和《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两者均可作为企业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相关申请材料。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1年7月8日
---
📎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302249%2F2480148%2F3758248%2F2021070915022193453.doc)
- [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302249%2F2480148%2F3758248%2F2021070915022423796.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