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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已废止中国危险品合规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58号(关于防止老挝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58号规范性文件2021-07-152021-07-15海关总署
发布07-15
生效07-15
废止04-29
该法规已废止 · 废止日期 2022-04-29
废止依据: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37号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本公告旨在防止老挝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自2021-07-15起生效。核心措施包括: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老挝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此类物品入境,违者退回或销毁;进境运输工具上发现的来自老挝的牛及产品须封存,废弃物需无害化处理;加强媒介昆虫消杀及非法入境截获物的销毁。该公告已于2022-04-29被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37号废止。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1〕58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t2021-07-15\t【生效日期】\t2021-07-15

【效  力】\t[失效]\t【效力说明】\t根据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37号,于2022年4月29日废止。

  2021年7月2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老挝9个村庄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这是老挝首次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老挝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老挝的牛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老挝的牛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加强对来自老挝交通运输工具媒介昆虫的消杀处理。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老挝的牛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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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老挝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782301%2F2021072609090019768.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老挝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782301%2F20210726090909872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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