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9号(关于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
发布08-04
生效08-04
废止06-19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该公告曾规定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依据中、文两国议定书制定。但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6号,本公告已于2025年6月19日废止。目前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应遵循新的替代法规或通用检验检疫标准,建议核实最新合规要求。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1〕59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1-08-04\t【生效日期】\t2021-08-04
【效 力】\t[失效]\t【效力说明】\t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6号,于2025年6月19日废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初级资源和旅游部关于文莱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现将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8月4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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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807571%2F2021080616420713928.doc)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807571%2F2021080616421619137.doc)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807571%2F2021080616422411068.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