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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1号(关于巴拿马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公告 )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1号规范性文件2021-08-132021-08-13海关总署
发布08-13
生效08-13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1号明确,自2021年5月17日至2026年7月19日,巴拿马共和国籍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自2021年8月15日起按优惠税率缴税;此前(5月17日至8月14日)已按普通税率缴纳的差额税款,企业需在2021年8月15日起6个月内向海关申请退税。该政策直接降低巴拿马籍船舶在中国港口的运营成本。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1〕61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1-08-13\t【生效日期】\t2021-08-13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根据《财政部关于巴拿马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21〕39号),自2021年5月17日至2026年7月19日,巴拿马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

  自2021年8月15日起,巴拿马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按照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缴纳税款。2021年5月17日至8月14日,巴拿马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已按普通税率缴纳税款的,其较优惠税率多缴纳的吨税税款,相关企业应自2021年8月15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海关依企业申请审核后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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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巴拿马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817115%2F2021081615184750426.doc)
  • [海关总署关于巴拿马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817115%2F20210816151855764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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