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8号(关于聚苯醚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布09-06
生效09-06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8号明确,配合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1年9月7日起,调整税则号列39072090项下的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具体而言,“聚2,6-二甲基-1,4-苯醚”需填报子目39072090.10,而“初级形状的其他聚醚”需填报子目39072090.90。此举旨在精准识别受反倾销保证金约束的特定化学品,进口商及代理人在申报相关货物时务必严格区分,以确保合规并准确缴纳相应税费。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1〕68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1-09-06\t【生效日期】\t2021-09-06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21年第21号公告,明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具体商品和相应的保证金征收比率。自2021年9月7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初级形状的其他聚醚(税则号列39072090)时,“聚2,6-二甲基-1,4-苯醚(包括化学改性或物理改性的)”商品编号应填报39072090.10,“初级形状的其他聚醚”商品编号应填报39072090.90。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9月6日
---
📎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聚苯醚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883277%2F2021091709091023734.doc)
- [海关总署关于聚苯醚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883277%2F2021091709091838054.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