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快讯
政策法规 现行有效中国清关税务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9号(关于乙二醇或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9号规范性文件2021-09-102021-09-10海关总署
发布09-10
生效09-10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69号公告,配合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乙二醇和丙二醇单烷基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1年9月11日起,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税则号列29094400及29094990项下特定商品时,必须使用新的10位商品编号(分别以.10或.90结尾)进行区分申报。此举旨在精准识别受反倾销保证金约束的具体化学品类别,确保贸易救济措施有效执行。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1〕69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1-09-10\t【生效日期】\t2021-09-10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21年第25号公告,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具体商品和相应的保证金征收比率。为了实施上述贸易救济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自2021年9月11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乙二醇或二甘醇的其他单烷基醚(税则号列29094400)时,乙二醇甲醚、二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二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丙醚、二乙二醇丙醚、乙二醇己醚、二乙二醇己醚、乙二醇异辛醚、二乙二醇异辛醚的商品编号应填报29094400.10,其他商品应填报29094400.90。

  自2021年9月11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其他醇醚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税则号列29094990)时,三乙二醇甲醚、四乙二醇甲醚、三乙二醇乙醚、丙二醇乙醚、二丙二醇乙醚、丙二醇丙醚、二丙二醇丙醚、丙二醇丁醚、二丙二醇丁醚、三丙二醇丁醚的商品编号应填报29094990.10,其他商品应填报29094990.90。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9月10日

  文件下载链接:

---

📎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乙二醇或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883336%2F2021091709111310379.doc)
  • [海关总署关于乙二醇或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883336%2F2021091709112139269.pdf)
§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通过公开渠道搜集整理,仅供业界参考与内部交流使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商业决策指导或法律建议;实际执行标准请以官方机构发布的最新原文及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摘要、条款解读与影响分析内容由 AI 辅助生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原文更新后解读将同步重新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