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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75号(关于防止蒙古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75号规范性文件2021-09-262021-09-26海关总署
发布09-26
生效09-26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鉴于蒙古首次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自2021-09-26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公告明确禁止寄递或携带相关物品入境,违者一律退回或销毁;进境运输工具上发现的来自蒙古的牛及产品须封存处理,废弃物需无害化处理。该措施旨在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病传入。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1〕75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t2021-09-26\t【生效日期】\t2021-09-26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2021年9月7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蒙古东方省(Dornod)的3家农场于8月21日至8月27日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这是蒙古首次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蒙古的牛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蒙古的牛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蒙古的牛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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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蒙古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941437%2F2021100914091436294.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蒙古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941437%2F20211009140921296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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