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发布10-11
生效10-15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81号公告,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核心变动为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意味着相关商品在出口时必须接受法定检验。该规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正式实施。此举旨在加强出口化肥的质量安全监管,直接影响化肥出口企业的通关流程及货代、报关行的操作合规性。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1〕81 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1-10-11\t【生效日期】\t2021-10-15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11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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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957218%2F2021101911341950083.doc)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957218%2F2021101911343063652.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