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2号(关于进口爱尔兰种猪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发布10-18
生效10-18
废止02-01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本法规已废止。原《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2号》自2021年10月18日起允许符合检疫和卫生要求的爱尔兰种猪进口,但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号,该规定已于2024年2月1日正式废止。目前从事相关进口业务需核实是否有新的替代性议定书或公告生效,建议提前确认最新准入条件。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1〕82 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1-10-18\t【生效日期】\t2021-10-18
【效 力】\t[失效]\t【效力说明】\t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号,于2024年2月1日废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爱尔兰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海事部关于中国从爱尔兰输入种猪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爱尔兰种猪进口。现将进口爱尔兰种猪检疫和卫生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1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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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进口爱尔兰种猪检疫和卫生要求.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965462%2F2021102509231317169.doc)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爱尔兰种猪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965462%2F2021102509232628935.doc)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爱尔兰种猪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3965462%2F2021102509233437443.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