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150号公告落地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全面简化
海关总署2026年第150号公告发布修订后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自2026年10月23日起施行。填报项由20项精简至10项,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内办结,信息变化60日内须变更,备案与报关单508/509资质项申报衔接更紧。
海关修订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规则
据亿恩网跨境快讯11月2日消息,海关总署以2026年第150号公告发布修订后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新规自2026年10月23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附件1同时废止。适用对象覆盖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食品进口商,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仍按其他规定执行。品类范围以公告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界定,公告本身未逐条列明对应HS税则号,具体归类以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为准(官方未明确统一税号清单)。此次修订的取向是在“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全链条监管”框架下提升可追溯性,同时压缩前置备案的制度性成本。

政策要点:填报精简与办理时限明确
备案申请表信息填报项由20项精简至10项,境内进口商原需提交的7类材料归并为一张《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表》。第六条规定,海关在收到齐全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第七条明确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应在变化之日起60日内办理变更;第八条列出注销备案的四种情形,包括企业解散破产或终止、被市场监管部门注销撤销登记及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主动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已在海关注销。申请通道统一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海关政务服务”。申报衔接环节,按海关总署2024年第105号公告,报关单“企业资质”项508须填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509填境内进口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影响研判(市场研判预测)
备案简化不等于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与产品准入同步放松——第280号令下的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及国别产品准入仍须分别满足。短期看,供应商更换主体、企业改名、沿用旧编码等历史问题将被逐票验核放大,通关退单与质疑风险上升;中期看,合规成本由“口岸事后查验”前移为“发运前信息对齐”,预计进口商与境外出口商需建立508/509编码、品类勾选与实际货源的一致性复核清单。对跨境电商与冷链食品进口企业而言,能在旺季前完成备案信息自查的主体,通关时效优势更明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