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印发《对外投资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10月22日公布新版《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6年第49号令),自12月1日起施行,适用对象扩至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确立穿透式监管与全周期报告制度,并衔接出口管制与贸易壁垒反制。
发改委印发新版《对外投资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2026年10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6年第49号),共76条、分六章,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出台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号令)同步废止。这是继《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7月1日施行)之后,我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自2017年以来最系统的一次落地细化,直接重塑企业出海与跨境贸易合规的制度环境。

政策要点:适用对象扩围、穿透式监管、衔接进出口管制
生效日期:2026年12月1日。适用国家/地区及对象:中国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境外再投资一并纳入。敏感类(未建交、战争内乱国家及敏感行业)由国家发改委核准,非敏感类分级备案,居民个人由户籍或经常居住地省级发改部门备案。制度上新增前期工作情况报告(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关乎外交关系项目)、境外再投资报告、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等全周期报告体系,确立“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认定。办法同步衔接出口管制:不得未经许可出口、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及相关数据;针对国外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壁垒,主管部门可经调查后禁止或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涉及品类或HS编码范围:官方未明确,以配套格式文本和敏感行业目录为准。

影响研判:出海合规审查趋严(市场研判预测)
市场研判预测:新规将核准、备案、报告义务延伸至居民个人与境外再投资环节,跨境架构拆分规避监管的空间被显著压缩,12月1日生效前的过渡窗口内,出海企业预计将集中梳理存量项目并补报。叠加对外投资保护与反制条款,中国运用贸易救济与出口管制工具箱将更趋常态化;对计划经第三国投资布局以贴近欧美市场的制造商而言,合规成本与审查周期或小幅抬升。建议提前对接全国对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逐项评估自身项目是否落入核准、备案及前期报告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