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就民用航空两用物项出口凭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负责人就《民用航空领域相关两用物项出口凭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规定民航企业出口相关物项用于维修等合理用途可登记获得出口凭证,无需逐单申请许可。
政策背景与立法考虑

近日,商务部就《民用航空领域相关两用物项出口凭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介绍,民用航空领域发动机、惯性导航仪等物项属于两用物项。2006年相关分类管理办法便利了出境维修,但2024年12月《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生效后需相应调整。办法主要考虑落实条例制度设计,首次落地出口凭证制度,实现分级分类管理,统筹发展和安全,便利低风险情形登记即走。
核心政策要点

办法共二十二条,适用主体包括国内航空公司(含货运)、境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企业、年均营业额20亿元以上专营航材进出口企业、飞机及相关物项制造企业等。适用情形涵盖出境维修、维护、替换、退运损坏物项,进境维修和保税区退运,以及飞机制造企业出口合理数量备品备件。赴境外展览演示或国际应急救援的无人机可参照适用。登记后自动获得出口凭证,有效期及海关通关程序有明确规定。生效日期官方未明确,适用中国国内相关企业,涉及品类为民用航空两用物项如发动机及零部件,HS编码范围官方未明确。
影响研判

市场研判预测,该办法若出台将显著缩短民航客货机配件供应周期,实现通关无纸化,有利于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和支持产业国际化发展。企业需关注适用主体资格和报告义务,防止滥用便利措施。与海关、民航局形成监管合力,及时制止风险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