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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量化解读 · POLICY QUANTIFIED

越南《第43/2026/NQ-CP号决议》10月1日生效量化解读:汽柴油优惠进口税率10%与7%归零延至12月31日、环保税0盾每升而消费税10%单列保留

第四轮递延把免税窗口累计拉至约297天,税费对冲有效但不敌国际油价上行,12月31日构成明确政策悬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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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览 政策要点速览

越南政府2026年9月30日签发第43/2026/NQ-CP号决议,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延续石油产品税收优惠:无铅汽油及石脑油、重整生成油优惠进口税率由10%降至0%,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与煤油由7%降至0%,二甲苯等石化料由3%、环烃由2%降至0%,并将汽柴油等环境保护税定为每升0越南盾、进口环节增值税不申报不缴但进项仍可抵扣。消费税未纳入减免,矿物汽油10%、E5为8%、E10为7%继续征收。这是自3月9日首轮窗口以来的第四轮递延。

结论 量化解读核心结论

  1. 结论 01第43号决议把石油产品优惠进口税率归零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覆盖汽油10%、柴油等7%、石化料3%与环烃2%四组税率。
  2. 结论 02环境保护税同步为0越南盾每升,进口环节增值税不申报不缴,但进项税仍可抵扣。
  3. 结论 03消费税是唯一未被减免的税种(矿物汽油10%、E5为8%、E10为7%),全额免税的理解并不成立。
  4. 结论 04四轮递延使免税窗口累计约297天,形成明显的短周期政策悬崖结构,12月31日为关键重定价节点。
  5. 结论 059月24日零售价仍上调1,258至1,451越南盾每升,说明税费对冲未能抵消国际基准价上行。

对比 政策实施前后对比

政策实施前
政策实施后
条款 01
2026年9月30日前优惠窗口止于9月30日(第三轮)
第43号决议将全部优惠税率归零与环保税0盾安排延至2026年12月31日
条款 02
汽油优惠进口税率10%、柴油等7%、石化料3%、环烃2%
进口环节增值税继续不申报不缴,进项税仍可抵扣
条款 03
环境保护税0越南盾每升属临时安排
汽油消费税维持征收,未获减免
条款 04
汽油消费税自7月1日按10%、8%、7%征收
政策窗口由三轮扩至四轮,累计约297天
条款 05
—
12月31日后税率回弹或第五轮递延待政府决定

一、税率归零范围:四类燃料与两类石化料同源延长

第 一 条
越南主要石油产品优惠进口税率前后对比(数值为百分税率)
  • 1.第43/2026/NQ-CP号决议于2026年9月30日签发,实施期为202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 2.无铅机动车汽油及汽油掺混料(石脑油、重整生成油)优惠进口税率由10%降至0%。
  • 3.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与煤油的优惠进口税率由7%降至0%。
  • 4.二甲苯、凝析油、对二甲苯等石化原料优惠税率由3%降至0%,环烃类由2%降至0%。
  • 5.被延长的是第72/2026/NĐ-CP号法令(2026年3月9日)与第25/2026/NQ-CP号决议(2026年4月30日)确立的优惠税率安排。

二、税种分层:环保税与增值税归零、消费税单独保留

第 二 条
四类税费在延长前后的处理差异
税种延长前202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进口关税10%/7%/3%/2%全部0%
环境保护税按升定额征收0越南盾每升
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税并申报不申报不缴纳,进项仍可抵扣
汽油消费税10%(矿物)/8%(E5)/7%(E10)维持征收,未纳入减免
法律依据第72号令与第25号、第19号决议第43/2026/NQ-CP号决议延长
  • 1.决议同时延长国会第19/2026/QH16号决议(2026年4月12日)的安排至2026年12月31日。
  • 2.汽油(乙醇除外)、柴油、煤油、燃料油与航空燃料的环境保护税定为0越南盾每升。
  • 3.上述油品不申报、不缴纳增值税,但进项增值税仍可抵扣。
  • 4.消费税未被纳入减免:按第66/2025/QH15号消费税法,矿物汽油10%、E5为8%、E10为7%,且该税已于2026年7月1日恢复征收。
  • 5.财政部称延长措施旨在保障能源安全、支撑宏观稳定与通胀控制,并便于企业分散进口来源、降低对传统供应市场依赖。

三、四轮递延:免税窗口累计约297天

第 三 条
四轮政策窗口结束日距首轮生效日(2026年3月9日)的天数
  • 1.首轮窗口为2026年3月9日至4月30日(第72号令)。
  • 2.第二轮延长至6月30日,第三轮延长至9月30日。
  • 3.第43号决议为第四轮,延至12月31日,形成连续四个季度的免税窗口。
  • 4.9月24日调价周期内E5RON92最高零售价26,397越南盾每升,环比上调1,258越南盾;E10RON95-III为27,087越南盾每升,上调1,451越南盾,二者价差690越南盾。
  • 5.缩短或延长须由工贸部提出、报财政部后由政府在程序上决定,意味着窗口存在再递延的机制路径。

四、对船用油与口岸成本的影响量化

第 四 条
9月24日调价周期内两类汽油零售价与变动额(越南盾每升)
  • 1.船用燃料油与柴油进口关税归零并叠加环保税归零,直接压低越南本地调合与供应环节的税前成本基础。
  • 2.免税窗口与中东冲突推升国际油价同期存在,政策对冲的是税费项而非国际基准价。
  • 3.9月24日调价后两类汽油单升上调1,258与1,451越南盾,说明税费减免并未抵消国际成本上行。
  • 4.胡志明市、盖眉、海防等主要港口的加油与补给竞争力因此获得相对支撑,区域转运枢纽地位受益。
  • 5.该政策属激励类(降税降本),但存在明确到期日,12月31日为政策悬崖,成本模型须设定税率回弹情景。

预判 政策影响预判

短期(1-2周)

越南加注与燃油采购需求前置,附加费维持现行表

10月1日新窗口生效,采购方可在确定期限内安排加注国际基准价上行仍在传导,国内零售价短期难下免税范围不含消费税,成本改善幅度限于关税与环保税两项
中期(1-3个月)

12月中旬前递延与否成为核心变量,成本模型出现分岔

第四轮窗口止于12月31日,递延决定通常在窗口末段公布若第五轮递延落地,区域补给成本维持现状若不再递延,汽油10%与柴油等7%税率一次性回弹,供油价与使费重估
中长期(3-6个月)

以税收工具强化枢纽竞争力的做法被周边港口跟踪,区域费收竞争加剧

越南官方明确以措施支持企业分散进口来源并降低依赖周边港口已出现费率上调与监管转轨动作政策工具若被复制,东南亚整体补给成本差异将收窄

预警 政策风险变量预警

风险变量预警等级影响说明
12月31日政策悬崖导致税率一次性回弹红色预警优惠税率归零仅延至2026年12月31日,若不再递延,汽油10%、柴油等7%、石化料3%与环烃2%将同时恢复,供油成本与口岸补给费用面临一次性上移。
国际油价与地缘风险覆盖税费红利红色预警9月24日国内零售价仍上调1,258至1,451越南盾每升,中东局势推动基准价上行,税费减免的对冲效果有限。
递延决策公布时点滞后于预算编制周期橙色预警递延多在窗口结束前后才确定,第四季度预算与长约定价难以锁定,进口商与船东面临季度间成本不可比。
消费税单列形成的口径误读橙色预警矿物汽油10%、E5为8%、E10为7%的消费税仍在征收,以全额免税假设核算成本将系统性低估税费负担。
区域竞争性税收工具引发港口博弈蓝色预警越南以税收工具强化枢纽港竞争力,周边港口可能以费收或监管调整回应,中期存在政策相互抵消风险。

落地 合规落地检查清单

销售端

  • 把越南燃油税费减免转化为可量化卖点:对经胡志明市、盖眉、海防加注的船东客户,说明关税与环保税归零对税前成本基础的直接压缩。
  • 在12月31日到期前的窗口期内优先推广越南加注与补给方案,并明确标注政策有效边界。
  • 向客户澄清免税不含消费税,避免以全额免税假设做出成本承诺。
  • 以税率回弹情景为供油长约设置价格调整公式,把政策不确定性转为合同条款。

操作端

  • 合规落地检查清单:1)每票进口油品是否明确优惠税率适用与到期日;2)环保税0盾每升是否已在发票体现;3)增值税不申报是否保留进项抵扣凭证;4)消费税是否按10%、8%、7%对应品目正确计征;5)成本模型是否含12月31日后税率回弹情景;6)供油合约是否含税率变动调整条款;7)是否设置递延公告监测(工贸部、财政部与政府门户)。
  • 为越南港口的加注与补给作业设置政策到期倒计时看板,10月、11月、12月各设一次决策点。
  • 对经越南中转的区域货物,重算使费与燃油成本组合,并与林查班、巴生等替代枢纽做同口径对比。
  • 把税则回弹情景纳入季度预算敏感性表,明确触发调价的通知时限。

客户端

  • 供油与进口成本核算采用三段口径(关税、环保税与增值税、消费税),禁止使用单一免税比例。
  • 对跨12月31日的供油合约加入税率变动调整条款,并以政府公告为触发条件。
  • 窗口期内前置加油计划,同时保留应急加注余量以应对价格波动。
  • 跟踪9月24日调价周期的传导节奏,核实燃油附加费是否已按最新国内价表更新。

本解读仅供行业交流参考,具体执行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