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量化解读 · POLICY QUANTIFIED
《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10月1日施行量化解读:LNG 船 2000 米/7 级双阈值、超大型箱船夜间 2000 米、500 米停航线与 12% 富余水深
2026 年 8 月 21 日海事局发布、有效期 5 年,主航道维护水深 16 米、东海大桥保持 4 米以上富余高度
速览 政策要点速览
海事局2026年8月21日发布新修订《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10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新规以量化阈值重构准入:LNG船进出港能见距离不小于2000米且风力不大于7级,超大型箱船靠离泊白天不小于1000米、夜间不小于2000米,小于500米港区停航。
结论 量化解读核心结论
- 结论 01新规属管控类安全监管规则,2026 年 10 月 1 日施行、有效期 5 年,以「能见距离+蒲氏风力+富余水深/高度」三类硬阈值取代原则性要求。
- 结论 02LNG 及低闪点气态燃料船舶准入门槛最严:进出港能见距离不小于 2000 米、蒲氏风力不大于 7 级,且须事前开展专题论证并落实护航与安全距离。
- 结论 03超大型集装箱船靠离泊窗口按昼夜分档:白天能见距离不小于 1000 米、夜间不小于 2000 米,风力不大于 8 级但偏南风时收紧至 7 级。
- 结论 04桥区与港区的停航梯度为 1000 米/500 米两级:前者禁止通过东海大桥,后者禁止在港区、桥区及洋山港主航道航行,仅船长大于 250 米的集装箱船在采取特别安全措施后可继续。
- 结论 05载运散装危险货物船舶富余水深须大于吃水的 12% 且不小于 1 米;东海大桥通航孔通过时需保持 4 米以上富余高度,主航道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以下 16 米。
对比 政策实施前后对比
政策实施前
政策实施后
条款 01
2019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的旧版规定执行,阈值颗粒度较粗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新修订规定施行,有效期 5 年,附件与正文同等效力
条款 02
进出港报告渠道可为互联网、电话、传真、短信等多方式并行
能见距离按 500/1000/2000 米三级、风力按 6/7/8/9 级阶梯设定硬性阈值
条款 03
靠离泊条件未系统按昼夜与风向分档
LNG 与低闪点气态燃料船须专题论证并落实护航与安全距离
条款 04
—
载运散装危险货物船舶富余水深设 12% 且不小于 1 米的双重下限
条款 05
—
每日 1600 时前报告次日靠离泊或通过东海大桥计划覆盖三类主体
一、能见距离阈值矩阵:四类场景的硬性门槛
第 一 条 表格汇总新规按船型与作业场景设定的能见距离、风力与附加措施阈值
| 适用场景 | 能见距离要求 | 风力限制 | 附加措施 |
|---|---|---|---|
| LNG 及低闪点气态燃料船进出港 | 不小于 2000 米 | 蒲氏不大于 7 级 | 专题论证+护航+安全距离 |
| 超大型集装箱船靠离泊(白天) | 不小于 1000 米 | 蒲氏不大于 8 级 | 偏南风时不大于 7 级 |
| 超大型集装箱船靠离泊(夜间) | 不小于 2000 米 | 蒲氏不大于 8 级 | 偏南风时不大于 7 级 |
| 通过东海大桥(禁限线一) | 小于 1000 米禁止通过 | 主通航孔 9 级及以上禁止 | 辅通航孔 8 级及以上禁止 |
| 港区/桥区/主航道航行 | 小于 500 米不得航行 | — | 大于 250 米箱船可特别措施继续 |
| 集装箱船码头间并靠 | — | 蒲氏不大于 7 级 | — |
| 金山奉贤沿岸东南风作业 | — | 6 级及以上 | 停止装卸货与靠泊作业 |
| 大型船舶进出临港主航道 | — | — | 备车、备锚 |
| 洋山警戒区航行 | — | — | 备车+船长在驾驶台指挥+大型船禁止追越 |
- 1.LNG 船与载运其他低闪点气态燃料船舶须事前开展专题论证,确定护航与安全距离等保障措施。
- 2.该类船舶进出港航行能见距离不小于 2000 米、蒲氏风力不大于 7 级。
- 3.超大型集装箱船靠离泊分昼夜两档:白天不小于 1000 米、夜间不小于 2000 米,风力不大于 8 级、偏南风不大于 7 级。
- 4.能见距离小于 1000 米时禁止船舶、设施通过东海大桥;小于 500 米时不得在港区、桥区及洋山港主航道等水域航行。
- 5.蒲氏风力 8 级及以上禁走东海大桥辅通航孔,9 级及以上禁走主通航孔。
- 6.洋山深水港区集装箱船并靠须满足蒲氏风力不大于 7 级;金山奉贤沿岸东南风达 6 级及以上应停止装卸与靠泊。
二、水深与净空约束:16 米维护水深与 4 米富余高度
第 二 条 柱状图对比新规附件中的航道宽度、维护水深与富余高度等技术尺度(分单位标注)
- 1.洋山港主航道宽度 550 米至 1000 米,黄泽洋灯船至西马鞍山岛与虎啸蛇岛连线段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以下 16 米。
- 2.该连线至小岩礁正横水域航道水深在 30 米以上。
- 3.金山航道宽度 2000 米,进出口航道各 1000 米。
- 4.洋山港东支航道全长 13.4 海里、宽度 1500 米、水深 8.5 米,航向 168°—348°,是连接长江航路的主要支线通道。
- 5.通过东海大桥通航孔须保持 4 米以上富余高度,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
- 6.载运散装危险货物船舶富余水深应大于吃水的 12% 且不小于 1 米。
三、报告与时限义务:每日 1600 时前报次日计划
第 三 条 表格呈现报告义务的主体范围、时限与豁免条件,用于核对船代作业流程
| 义务项 | 适用主体 | 时限 | 备注 |
|---|---|---|---|
| 次日靠离泊或通过东海大桥计划 | 国际航行船舶 | 每日 1600 时前 | 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 次日靠离泊或通过东海大桥计划 | 客船 | 每日 1600 时前 | 同上 |
| 次日靠离泊或通过东海大桥计划 | 拖船船队或顶推船—驳组合体 | 每日 1600 时前 | 同上 |
| 船位报告 | 经洋山 VTS 报告线与报告点船舶 | 按规定 | 符合一次性船位报告要求可免报 |
| AIS 与 VHF | 配备相应设备船舶 | 持续 | 正确使用或守听 |
| 气态燃料加注作业信息 | 加注船 | 作业前 | 种类/时间/地点/单位/船名 |
| 引航登离轮 | 引航员 | 规定作业点 | LNG 船与大于 250 米油轮须相应资质引航员 |
- 1.国际航行船舶、客船、拖船船队或顶推船—驳船组合体须在每日 1600 时前报告次日靠离泊或通过东海大桥的计划。
- 2.经洋山 VTS 报告线及报告点须按规定报告,符合「一次性船位报告」要求的可免于报告。
- 3.LNG 船舶与船长大于 250 米的油轮应当由相应资质和数量的引航员引领。
- 4.加注船须在作业前报告作业种类、时间、地点、单位与船名。
- 5.船舶通过桥区应当备车备锚、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值班。
四、禁限行为与水域秩序
第 四 条 饼图按类别统计新规列明的禁止性条款数量,识别合规风险集中领域
- 1.除紧急情况及特定豁免,禁止在码头前沿、航道、警戒区、通航密集区与桥区水域锚泊,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在南支灯船附近水域锚泊或滞航。
- 2.禁止在航道、警戒区、锚地与安全作业区从事养殖、种植、捕捞及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
- 3.禁止载运易燃易爆或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东海大桥。
- 4.禁止吊拖船队、总长超过 120 米或总宽超过 22 米的其他拖轮船队通过东海大桥主通航孔;拖轮船队与顶推船—驳组合体禁走辅通航孔。
- 5.非东海大桥维护作业船舶不得驶入桥区安全水域,桥区通航孔航道内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驶。
- 6.穿越航道应与交通总流向成直角并主动通报动态,应避免在南支灯船至 A8 灯浮连线之间穿越。
五、法规架构与效力安排
第 五 条 柱状图呈现新规章节数、条文数、适用水域基点数、有效期与维护水深等结构性参数
- 1.法规共 5 章 39 条,含航行、停泊和作业、报告等章节,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 2.适用水域由 A 至 Q 共 17 个坐标点连线界定,含大治河口,坐标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航海用途等同 WGS-84)。
- 3.2026 年 8 月 21 日发布、2026 年 10 月 1 日施行,有效期 5 年,取代此前 2019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旧版规定。
- 4.附件内容变动经海事局同意后,可由上海海事局以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等形式公告。
- 5.航路由洋山港主航道、金山航道、漕泾东航道、临港主航道、东海大桥通航孔航道等航道与洋山警戒区组成。
预判 政策影响预判
短期(1-2周)
施行初期查验趋严,报告与阈值合规成为重点核查项
新规 2026-10-01 起施行,执法进入磨合期能见距离与风力阈值可现场判定,违规易被即时认定船代作业流程尚未完全切换
中期(1-3个月)
秋冬低能见度期等泊时间上升,超大型箱船夜间靠离泊窗口收窄
夜间靠离泊要求能见距离不小于 2000 米小于 500 米港区与主航道停航LNG 船 2000 米/7 级双门槛同时约束
长期(至2031年)
规定有效期 5 年,期间附件参数可依航行通告滚动调整
第三十八条允许以航行通告变更附件VTS 与一次性船位报告机制持续演进深水航道维护水深标准可能随扩能调整
成本传导窗口
被动减载与潮窗等待将抬升单位箱成本
危货船需满足 12% 且不小于 1 米富余水深东支航道水深仅 8.5 米限制支线船型选择桥区与拖带禁令改变驳运路径
执法裁量窗口
专题论证与特别安全措施的标准不统一,存在个案差异
条文以原则性表述授权个案措施缺乏量化论证模板相邻机构通报机制影响处置口径
船型选择窗口
船长大于 250 米的集装箱船在停航情形下享有继续航行例外,或改变船型偏好
第二十一条仅对该类船设置豁免引航员资质约束 LNG 与大于 250 米油轮靠泊能力核定决定可选船型
多式联运窗口
东海大桥危险品禁行强化对陆路集疏运替代需求
禁止载运易燃易爆与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通过拖带船队按尺度分级禁行港区与桥区水域锚泊限制压缩待泊空间
合规建设窗口
建议以双因子阈值表与配载校验为核心重构合规体系
阈值分散于第 16 至 23 条风力与能见度需联合判定每日报告时限需系统留痕
预警 政策风险变量预警
风险变量预警等级影响说明
船期延误与窗口压缩风险红色预警能见距离 500/1000/2000 米三级阈值叠加风力阶梯限制,秋冬雾霾与大风期 LNG 船与超大型箱船靠离泊窗口将显著收窄,等泊与班期延误概率上升。
作业合规判定风险橙色预警「专题论证」「特别安全措施」等表述赋予执法裁量空间,船方若未留存论证与措施记录,事后难以证明合规。
富余水深核算风险橙色预警载运散装危险货物船舶须同时满足吃水 12% 与不小于 1 米的双重条件,重载与潮位不利航段可能出现被动减载。
报告义务遗漏风险橙色预警每日 1600 时前报送次日计划的主体范围覆盖国际航行船舶、客船与拖带组合体,遗漏将直接构成违规记录。
桥区通行禁令风险红色预警载运易燃易爆或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全面禁走东海大桥,拖带船队按尺度分级禁行,航线与驳运方案需重排。
并靠与系泊安全风险蓝色预警集装箱船并靠限蒲氏风力不大于 7 级、金山奉贤沿岸东南风 6 级及以上停止作业,风候敏感期作业计划需预留弹性。
落地 合规落地检查清单
销售端
- 向客户说明新规不改变费收但影响窗口时效,在欧线与地中线报价时把秋冬低能见度延误风险写入服务承诺而非固定时效。
- 以「洋山合规靠泊能力」作为增值服务话术,为 LNG/低闪点燃料船客户提示专题论证要求。
- 提示船代与货主同步报告时限口径(每日 1600 时前),避免因申报遗漏造成挂班失败。
操作端
- 立即比对现有靠离泊作业手册与新规阈值矩阵,按船型重建能见距离与风力双因子决策表。
- 将富余水深 12%/1 米与东海大桥 4 米富余高度纳入配载与潮窗核算模块,形成航次前校验。
- 建立次日计划 1600 时前报送的流程控制点与留痕机制,覆盖国际航行船舶、客船与拖带组合体。
- 梳理 LNG 船引航资质与护航资源安排,确保专题论证档案可追溯。
客户端
- 核对经洋山挂靠的航线班期与在港窗口,预留因低能见度产生的等泊缓冲。
- 要求承运人提供低闪点气态燃料船的专题论证与安全措施说明。
- 散液危险品货源应提前确认不通过东海大桥的替代驳运路径。
本解读仅供行业交流参考,具体执行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
